无主案公告需注意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4-11-05
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物流寄递环节涉烟案件会遇到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或者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情况,对此类案件,就需要公告,公告有以下注意事项: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因此,对于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就可以发布寻找当事人的公告。公告的方式有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公告期间不停止采取其他措施寻找当事人。公告期届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如果当事人前来认领卷烟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作者单位:甘肃庄浪县烟草专卖局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40108/cf1394ff-2224-4273-8ed9-c3ccca883a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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