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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不可随意转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4-11-05

  

  【案例】

  A市佳易便民店店主王某因要到B市发展,家里的老人又对经营卷烟一窍不通,便将自己的店铺转让给李某经营,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将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转让给李某使用。很快,店铺因使用非法转让的证件被查处。

  【分析】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王某非法转让营业执照给李某的行为不合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王某转让许可证属于违法行为,可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此外,王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于涉及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的出租,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烟草专卖局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31229/094e25df-1284-4678-be34-28a530aa9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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