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烟草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烟草法制 > 正文

【以案说法】卷烟“不翼而飞”的背后竟另有隐情?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2-12-09

  案例

  2022年7月,某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零售户艾某经营场所附近的两个仓库进行检查,对仓库内涉嫌违法的2000多条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向艾某开具了一份品类、数量齐全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几日后,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仓库内的卷烟“不翼而飞”了,向公安机关求助。

  原来,艾某经营场所附近共有三个仓库,除了之前被执法人员检查过的那两个仓库外,还有一个仓库因位置隐蔽,当时未被执法人员发现。

  和前两个仓库一样,这个仓库内存放的卷烟也是艾某通过各种渠道收购来的,打算在货源紧俏时在自己店里高价销售牟利。

  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在艾某报案的前一天夜里,两名男子用撬棍撬开了那个仓库的门锁,将里面的卷烟全部盗走。警方很快锁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捕归案。经讯问得知,在前两个仓库被检查的当天,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曾在检查现场路过,他们看到仓库内存放的大量卷烟后萌生了盗窃意图。随后几天,他们便在艾某店铺附近蹲点,通过跟踪艾某“顺藤摸瓜”,找到了另一个存放卷烟的仓库。发现仓库的当天夜里,他们便把仓库内的卷烟全部搬空。被抓获时,他们已经通过非法渠道销售了部分卷烟。

  分析

  一个啼笑皆非的故事,却引人深思。

  为了赚取非法利润,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自以为是在和执法人员“斗智斗勇”,可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总有露出马脚、被抓现行的那一天。

  卷烟的价值很高,按理说应该小心谨慎地存放。但因为是从非法渠道得来的,因此一些人总觉得放在显眼的地方“不安全”,从而将仓储场所选择在一些隐蔽的不为人知的角落。同时,为了避免被执法人员发现,只能尽量减少仓储地点的安保措施来“掩人耳目”。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防住”了规范执法的执法人员,却挡不住窃贼的脚步。窃贼可没有“程序合法”的概念,防盗措施不到位,撬棍一撬四壁空空。我们来看一看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烟草制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要依据法定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艾某仓库中的卷烟,是通过各种渠道收购来的,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实行烟草专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维护消费者利益。零售户艾某通过非法渠道进货,靠囤积居奇谋取私利,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制度,侵犯了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其将被烟草专卖部门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案发后,被盗仓库的卷烟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追回了大半,已被销售的部分只能后续通过法律途径向窃贼索赔。滑稽的是,被盗仓库里的卷烟明细是艾某自己报案交代的,前两个仓库的卷烟明细是被依法固定的,两者都将成为对艾某进行处罚的裁量依据。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21018/5a122891-6aa4-4841-85e8-4b80015b9a4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