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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不是“有去无回”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2-12-09

  案例

  近日,陕西武功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零售户王某的经营场所内存放着五条非本店条码的卷烟。执法人员依法将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王某有些不解,他认为卷烟被先行登记保存,以后就拿不回来了。

  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搜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王某售卖非本店条码的卷烟,构成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执法人员会依法对非法卷烟先行登记保存。这些卷烟经过鉴定后,该烟草专卖局会根据鉴定结果,对王某作出相应的处罚。如果鉴定结果为真品卷烟,会根据当地规定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返还卷烟,该卷烟不得再次销售。

  作者单位:陕西武功县烟草专卖局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21114/04d16bf2-c551-485e-a21d-1a3e63b755b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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