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借证”经营可涉犯罪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20
“这样竟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入罪标准仅为5万元,要是不注意的话,经营不足半年就‘达标’了吧。”
“我们以为借证订烟最多就是钻空子,是违规行为,结果竟然涉及犯罪。都说不知者不罪,我们主观上不是故意的,那能免除刑罚追责吗?”……
一次零售客户自律互助小组会上,当专卖员介绍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三条: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时不少零售户都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感到疑问,纷纷提问起来。专卖员一一为大家解答:
“首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指当事人未申领或不符合申领许可证条件而承租、收购许可证,冒用他人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如果当事人本来就像大家一样是合法持证户,为了多订烟而借用别人的账号订货,那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然后,在实务中的确有一些经营者在承租店铺门面时听信房东或前任经营者的误导,认为使用门面‘自带’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不违法或者不容易被发现,却不知这样实属构成违法行为,经营时间长了,非法经营数额很容易超过5万元的入罪标准,这样的违法风险是很大的。”
“最后,‘不知者不罪’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所要求的当事人‘明知’,是包含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意思。当事人虽然不知道自己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情节严重可构成犯罪,但其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烟草证,通过冒用他人的烟草证从而获得经营烟草业务资格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就符合了应当知道的条件。所以当事人不算‘不知者’,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一位零售客户恍然大悟道:“原来如此,我这就告诉我的亲友同行,有这种行为的马上停止,不然后果严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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