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违法行为,谁来担责?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3-07-16
【案例】
韦某经营着一家烟酒店,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业务繁忙,他将生意交由妻子杨某照看。
近日,由于部分畅销卷烟供不应求,为弥补货源缺口,经韦某同意后,杨某从别处购入卷烟进行销售。
不久后,当地烟草专卖局在检查中发现了此违法行为,并对许可证持有者韦某进行了处罚。
【分析】
首先,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此,杨某从别处购烟放在店里销售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店员进行涉烟违法活动,个体工商户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例中,韦某是店铺所有者,也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有者,而杨某从事的是相当于店员的工作,因此韦某要对发生在自己店内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30714/c6b3b857-75db-40a2-8358-d1d651531c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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