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罚款可当场收缴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3-04-21
【案例】
8月8日,S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零售户程某某的店铺进行检查时,依法查获两条非该店喷码的真品卷烟。因程某某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该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程某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罚款20.5元,要求其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
程某某因前往银行交通不便,要求当场缴纳罚款。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法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本案例中,程某某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罚,罚款额度超过二十元,但程某某无自驾工具,想要缴纳罚款需从乡镇乘车到S县县城,再转车到S县银行,往返路程近200公里,属于“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情形,故S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可在向当事人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后,当场收缴罚款。
作者单位:湖北随县烟草专卖局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30417/a96e5e94-b31f-4328-989a-ae95d15b7e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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