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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予发放许可证?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10-25

  问:我准备开一家商店,想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听说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进行资格审查,请问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答:您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因此,只要您不存在以上几种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就可以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原文链接:http://sn.tobacco.gov.cn/info/1017/368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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