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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违法,两项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3-06-02

  

  

  案例

  近日,某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查获了一批涉嫌无证运输的“利群”“红梅”“黄鹤楼”“黄山”等卷烟,共计7个品规1337条。由于运输者李某无法提供运输环节的合法手续,卷烟被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这批卷烟为真品。

  调查发现,这批卷烟为李某、滕某、郭某三人所有,其中,李某484条、腾某503条、郭某350条。李某在外地经营着一家零售店,和滕某、郭某三人共同在邻市非法收购卷烟。随后,滕某、郭某委托李某将卷烟运回。

  最终,该市烟草专卖局作出了如下处罚:对李某、滕某、郭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0%~50%的罚款;对李某非法承运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对此,李某感到很疑惑:为什么自己要受两项处罚?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此外,《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卷烟所有人,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有效证明的情况下运输卷烟,构成了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其所有的484条卷烟价值的20%~50%处以罚款。同时,李某作为承运人,在明知是卷烟的情况下,仍然为无准运证的滕某、郭某运输卷烟,应当按照违法运输的853条卷烟价值的10%~20%处以罚款。因为涉及两种违法行为,所以,李某应接受两项处罚。

   作者单位:湖北随县烟草专卖局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30525/17496d77-5c11-4969-b678-7c4e681fe7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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