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需要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3-02-25
随着“放管服”改革和“双公示”工作的不断推进,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要求职责更加明确、流程更加便利、信息更加公开、办事更加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哪些情形必须进行公告?
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二是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在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前要进行公告,时限为1个月。
三是依法取消企业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寻找当事人。
五是行政处罚决定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作者单位:湖北十堰市烟草专卖局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30209/d82c6c29-ba0d-474c-8a03-a43655b9a0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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