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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2-09-19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零售户李先生问:最近,我打算更换烟柜,提升店面形象。用上新烟柜以后,可否将“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等禁止销售标志贴在角落里,以防遮挡商品?

  河池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陈志阳答: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因此,您更换新烟柜后,仍应将相关禁止销售标志设置在显著位置。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20208/c68aeefb-e7e9-4c77-81f4-464542130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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