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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老烟店”遇到“新校区”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6-13

  

  

  

  【案例】

  王女士的商店经营卷烟有16年了。近期,由于店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将到期,王女士向当地的烟草专卖局提交了延续申请。不料,当地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向其送达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她店里的许可证无法延续,原因是她的店对面新开了一所小学,商店距学校门口只有42米,不符合延续条件。王女士认为她的店开在前,学校开设在后,许可证延续不应受影响。

  【分析】

  王女士的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商店对面新设一所小学,导致其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周围。因此,王女士店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王女士若想继续经营卷烟,可另选符合办证条件的经营场所,向当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246/753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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