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整顿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3-12-17
市民马先生问:请问在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中,停业整顿归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有明确区分和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法规司答:您好!首先感谢你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经研究,我们认为,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赋予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不是终局性决定,无法认定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定义和种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不属于“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行政强制措施。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31212/17bd460f-a210-4659-a2cf-27ee71912e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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