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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那些事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2-09-19

  作为一种行政程序法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意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依照法定方式与程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各种规范和规则之总称。在执法实践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是最为常见的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因事关当事人利益,《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均规定了相应听证制度,但二者在听证范围及启动方式、组织程序、案卷排他适用等方面存在不同。

  一、听证范围及启动方式。《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听证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具体法定事项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举行听证并应向社会公告;二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情形,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听证。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适用听证处罚情形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启动方式只有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

  二、组织程序。听证是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均规定了依申请启动听证的情形,并规定了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的告知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应在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就申请提出时间则规定为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但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期限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三、案卷排他适用。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防卫权,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影响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质辩的事实材料。就听证而言,听证笔录即为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质辩的事实材料。《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此条规定说明,不同于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中并非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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