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烟草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烟草产品 > 正文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烟草网 时间:2022-09-19

  5月1日正式实施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管理”和“非法集资常见形式”等方面,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首先,企业名称不得乱用。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其次,严惩“乱广告”“乱代言”。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依照《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的款项中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等,均属于资金清退范围。

  最后,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广东大埔县烟草专卖局

  


原文链接:https://cq.tobacco.gov.cn/a/20220825/1b3d61a6-57e7-409a-b3b0-518f0622eb7c.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