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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店,也不可相互调剂卷烟售卖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7-23

  

  

  

  【案例】

  近日,G市H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零售户张先生经营的店铺内查获一批涉嫌非法流动的真品卷烟。询问后得知,张先生名下经营着多家零售店铺,都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销售需要便从其他分店调货到店里进行销售。经调查,张先生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都是自己开的店,只是在各分店间互相调剂卷烟,为什么会受到处罚呢?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解。

  【分析】

  经营烟草制品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张先生在各分店间调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零售商家,即使都是自己开的店,相互之间也不能调剂卷烟售卖。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246/759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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