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不可代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5-30
零售户唐先生问:由于我近期在外地出差,无法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请问我可以让朋友代为接收吗?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答:您好!不可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局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局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局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烟草专卖局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您本人不在场时无法通过朋友代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由您的同住成年家属代为接收。此外,在您同意并签订确认书后,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接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自东方烟草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246/751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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