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能转让,许可证不能!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5-18
近日,C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对零售户老张的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现由小李在经营。经询问老张得知,由于老张打算回老家生活,不再经营该便利店,便将便利店和店里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起转让给了小李。
专卖执法人员告诉老张,法律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不可以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并对其作出了相应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老张不再经营卷烟,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
小李如果想经营卷烟,需要在老张办理歇业手续后,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申请。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246/749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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