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11-16
为更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背景及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作了相同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对现行有效的裁量基准、“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进行了修订,并新制定了《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贵州省电子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本次制修订过程,严格遵照国家局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程序进行,一是对现行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二是积极听取基层执法人员的意见;三是积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四是依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五是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六是通过省局党组审议决定;六是规范印发及对外公布。
二、制度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三十二条,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等。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情形”,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原则,以及依法从轻或者额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的情形等。第三章“适用情形的认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危害后果轻微等进行认定。第四章“适用要求”,明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时的要求,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适用情况,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如何适用,适用时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处理。第五章“责任追究”,明确件检查的方式、提出变更或纠正的意见以及党纪政务处分等。第六章“附则”,明确以上、以下、届满、不足、超过等是否包含本数,以及解释主体、生效日期等。
另外,本办法有三个附件:1.《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涉及传统烟草专卖品的26个具体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违法程序、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2.《贵州省电子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涉及电子烟的26个具体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违法程序、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3.《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事项名称、适用条件、性质及法律依据,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原文: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gz.tobacco.gov.cn/xxgk/flfg/zcwj/202310/t20231024_82842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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