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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11-05

  一、制定依据及有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在前期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完成了《办法》草案的起草、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公布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定程序。

  二、修订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是就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未按规定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以及未按规定核验未成年人身份等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罚款时的幅度作了规定。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将原办法第四十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但不得在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修改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裁量基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但不得直接引用本办法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政策文件:甘肃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原文链接:http://gs.tobacco.gov.cn/128/19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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