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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11-05

  

  一、修订背景、过程和目的

  2023年9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研究制定印发了《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国烟专〔2023〕135号),其中对于判定为真品的涉案烟草物品须采取变卖方式处置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做出了明确规定,与现行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甘烟计〔2023〕11号)等文件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同时部分条款也不够清晰,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通过开展调研、征求基层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 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甘烟计〔2024〕33号)共六章19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为《细则》制定的依据、涉案制品及电子烟界定、管理职责。

  第二章为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的价格出具流程及标准。

  第三章为罚没烟草制品界定、收购及销售价格核定标准和流程。

  第四章为涉案电子烟的收购、销售价格核定。

  第五章为涉案烟草制品销售和监督管理相关要求。

  第六章为确解释权归属及生效时间。

  

  政策文件: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

  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烟计〔2024〕33号

  

  

  各市(州)局(公司):

  现将《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 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烟草专卖局

  2024年8月12日

  (主动公开)

  

  

  

  

  

  

  

  

  

  

  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

  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案烟草制品 、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工作,根据《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国烟专〔2023〕135号)、《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6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涉案烟草制品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所指涉案电子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获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及雾化物等。

  第三条 全省系统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系统范围内的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工作,价格管理办公室按照职责做好日常工作,负责出具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的价格证明、对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及销售等价格进行管理监督等。各市(州)局价格管理机构按本细则规定做好本辖区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的价格出具

  第四条 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的价格出具流程

  在涉烟案件查处中,无法查清实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出具零售价格:

  (一)市(州)局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需要出具价格的,由相关单位出具委托公函、申请出具价格的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明细,向省局价格管理委员会提出价格出具申请;

  (二)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需要出具价格的,由相关单位出具委托公函、申请出具价格的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明细,向省局价格管理委员会提出价格出具申请,也可委托所在辖区市(县、区)局向省局价格管理委员会提出价格出具申请;

  (三)省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原则上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

  (四)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的价格出具除书面形式申请外,可以通过“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专卖监管子系统”提出申请。

  第五条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出具标准:

  (一)有明显品牌及规格标识,且在全省价格目录内的,按照全省价格目录内的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二)有明显品牌及规格标识,在全省价格目录之外、但在全国价格目录内的,按照该品牌规格全国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三)有明显品牌标识且该品牌在全国价格目录内,但无法查清规格,或该规格不在全国价格目录内的,在该品牌上一年度全省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若该品牌不在全省价格目录内,在该品牌上一年度全国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

  (四)有明显品牌标识且该品牌在全国价格目录之外的,或无明显品牌标识的,在上一年度全省在销品牌规格的平均批发价格的基础上,按10%的零售毛利率推算零售价格;

  (五)涉案散支卷烟价格出具应按每标准条200支折算;

  (六)以上所称“平均批发价格”,应区分卷烟、卷烟型雪茄烟、传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产品,分别以商业销量加权计算。

  第六条 涉案电子烟产品价格出具标准:

  (一)能查清产品品牌及型号,且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的,按照查获时该产品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二)能查清产品品牌且该品牌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但无法查清产品型号,或该型号不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境内销售的,按照查获时该品牌上年度的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三)其他情形的,按照查获时上年度电子烟产品全国平均建议零售价格出具;

  (四)本条内以上所称“平均建议零售价格”按烟弹、烟具和一次性电子烟三种类型分别按销量加权计算,在一个包装单元内的烟弹与烟具组合产品按实际烟弹与烟具数量计算;

  (五)涉案电子烟用烟碱和雾化物的价格,按照查获时上年度全国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的平均交易价格(按销量加权)出具;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建立相关数据统计查询模块,以此作为各类价格计算出具的依据。

  第七条 涉案有包装的消费类烟丝产品价格出具,参照卷烟执行。复烤烟叶的价格按照全省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其他原料类烟丝的价格按照复烤烟叶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第八条 涉案其他新型烟草制品价格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章 罚没烟草制品的收购、销售价格

  第九条 经有关烟草质检单位鉴定为真品,须依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以下称罚没烟)由案发所在地市(州)公司收购、销售;复烤烟叶、原料类烟丝(以下称罚没烟叶原料)由省局指定具有经营资格的地市级烟草公司收购、销售。

  第十条 盒条包装完好的罚没烟收购价格按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70%执行,存在烫码、盒条包装轻微破损等情况,按照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60%执行。

  第十一条 盒条包装完好的罚没烟批发销售价格按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90%执行,存在烫码、盒条包装轻微破损等情况,按照该规格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的80%执行。

  第十二条 有包装的消费类烟丝、复烤烟叶及其他原料类烟丝的购进价格按照本细则第七条出具价格的70%计算。

  第十三条 复烤烟叶及其他原料类烟丝的规格、等级、数量等信息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发布后,省局组织有关烟草公司、购买单位协商评估确定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 全省价格目录内的涉案卷烟、雪茄烟收购、销售价格由市(州)局价格管理机构按照当期全省价格目录确定;全省价格目录外但在全国价格目录内的涉案卷烟、雪茄烟收购、销售价格由市(州)局提出申请,以正式文件报省局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四章 涉案电子烟的收购、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涉案电子烟的收购及销售按照《罚没烟草物品管理办法》(国烟专〔2023〕135号)和《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国烟法〔2022〕16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销售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涉案卷烟和雪茄烟由市(州)公司组织入网销售,应当制定涉案烟草制品入网定点销售有关规定,按照规范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罚没烟定点销售商户数量和名单并对外公示,实行专柜明码标价销售,清晰提示消费风险,不得集中大量投放给少数商户。

  第十七条 省局专卖、内管、销售、烟叶、财务、法规和质检部门在履行价格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责的同时,应当对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的价格出具等程序、依据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甘烟计〔2023〕1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的通知

  图解:《甘肃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涉案电子烟价格管理细则》


原文链接:http://gs.tobacco.gov.cn/128/22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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