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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9-24

   

  为规范行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细化量化了违法情节和处罚阶次。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修订意义

  (一)规范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的重要举措。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为原则,持续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健全,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规范裁量基准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客观需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烟草行业新的行政处罚权力,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细化量化,以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三)规范裁量基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制定裁量规则、细化裁量基准,限缩裁量空间,规范处罚程序,将行政处罚裁量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坚决防止滥用裁量权力,防治执法权力腐败,避免“合法不合理”“同案不同罚”,提升烟草专卖执法质量效能。

  二、修订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烟法〔2022〕127号)。

  三、修订过程

  202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组建合规师团并下设自由裁量权规范组,正式启动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起草工作,先后多次组织自由裁量权规范组开展评估论证,并以工作调研、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向市、县烟草专卖局法规、专卖部门工作人员征求意见建议,初步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初稿)》。

  2023年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组织召开了专题研讨会,组织部分地市级局法规、专卖部门业务骨干人员对法律规定、实际操作、裁量权的适用情形等多个层面开展深入讨论,共征集到意见118条,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15日-6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通过区局(公司)内外部网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就《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向全区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提交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律师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集体审议稿)》。

  2023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集体审议稿)》进行了集体审定,通过并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023年8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了签发,并在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外网进行正式发布。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共二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定义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

  第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规则,增加了初违不罚内容,明确了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教育,明确了案件处理审批表应当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应当当事人做出说明和告知的内容。

  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区局统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下级烟草专卖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以上”、“不超过”、“以下”等包含的范围,本适用规则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以及同时宣布废止现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30个具有处罚内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明确了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细化了违法情节,量化了处罚阶次。序号1-1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14种违法行为。序号15-17,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3种违法行,分别为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向未成年人售烟、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序号18-30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13种违法行为。

   


原文链接:http://nm.tobacco.gov.cn/nmyc/zcjd/202308/28f1f963cecb499596096c4a819d52c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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