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9-24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烟草市场秩序,推动规范守信经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内容
1、《办法》明确了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零售市场监管信息,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市场主体(以下称“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基于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的分级分类监管活动。
2、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全区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实施办法,建设烟草专卖信用监管平台,开展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信息的收集、应用、治理和共享,监督指导全区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开展。各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县级局依法依规开展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各旗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实施烟草零售市场信用监管,根据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高效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监管活动。
3、《办法》中明确了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应当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基础信用等级。A级为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好的守信市场主体;B级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C级为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市场主体;D级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市场主体。根据守信经营等情况,A级烟草零售市场主体细分为AAA、AA、A三个信用等级,其中AAA、AA级按照烟草销售管理部门评价标准评价。
4、《办法》实行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实施清单管理。由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编制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制订《内蒙古自治区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基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清单》(见附件),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的变化进行动态更新。
5、《办法》实行影响期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B、C、D级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实行影响期限管理,B级的影响期限为3个月、C级的影响期限为6个月、D级的影响期限为12个月。
6、《办法》实施信用等级变更告知机制。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告知内容包含原信用等级、变更后的信用等级、变更原因、申诉渠道等。
7、《办法》执行承诺制,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对自身遵纪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注重诚信教育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
8、《办法》综合考虑影响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建立信用等级到期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机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差错纠偏需求,建立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依法保障零售市场主体正当权益。
9、《办法》中坚持建立异议申诉坚持首问负责制,对于市场主体向所在旗县区(营销部)提出的各类异议申诉,应由对应旗县区(营销部)第一受理人进行“一窗式”受理,开展“一站式”服务,相关异议申诉流程办结完成后,办结结果统一由所在旗县区(营销部)第一受理人向异议申诉市场主体进行告知。
10、《办法》中明确规定将采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烟草专卖局将信用等级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专项行动等监管活动,建立健全基于零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的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机制。
11、《办法》规定了分级监管频次。各级烟草专卖局将信用等级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选监管对象的重要依据,对A级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一般每年检查一次,对B级市场主体一般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C级市场主体一般每三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对D级市场主体一般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12、《办法》强化信用监管数据应用,由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积极对接政府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共享烟草零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逐步将烟草行业信用建设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广大消费者参与信用治理,营造安全放心的烟草消费环境。并在客户分档、新品选点、终端建设等方面,对A级以上市场主体予以积极扶持,对B、C、D级市场主体,可以根据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在客户分档、新品选点、终端建设等方面予以约束。
13、《办法》各项工作内容的实现主要依托全国烟草生产经营管理一体化平台,实现信用监管工作所需内外部数据的归集、治理和共享。
14、《办法》执行信用评价起算点设置。信用等级评价的起算点分新办零售户和存量零售客户两种情形。新办零售户一般自发证之日起算,存量零售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统一起算,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提前通过宣传、公告等方式告知零售客户。
三、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nm.tobacco.gov.cn/nmyc/zcjd/202309/b7a293b5d906480e95e6002d86f624c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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