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小卖部转租/转让后,租房人/受让人可否使用我的烟草专卖证?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9-03
答:您好!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烟草专卖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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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热点问答栏目)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246/717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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