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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销售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2-25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电子烟销售管理的规定主要包含:

  1、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2、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3、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4、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5、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6、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7、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8、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原文链接:https://www.yn-tobacco.com/gzfw/rqfw/xfz/jyzwjb/202302/t20230222_83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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