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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纸和滤嘴棒及烟用丝束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说明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25

  为完善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的政策,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我局拟下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纸和滤嘴棒及烟用丝束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下发《通知》的必要性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许可证审批条件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目前申领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条件较为明确,需取得国家局关于企业设立的批复。2018年国家局发布过烟机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因此,申请从事上述五种烟草专卖品生产的,有较为明确的许可证审批依据。但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这三类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申领条件需进一步明确。

  随着烟草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开通运行,专卖许可证网上申请日益普及,提交办证申请越来越便利,今后各类不确定的市场主体向国家局申办许可证的情况会越来越多。由于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的依据未进一步明确,如果不予许可存在法律风险。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丙纤丝束现有产能均已过剩,醋纤丝束供求基本平衡,如果准予许可,新增生产企业会使产能过剩将更加严重,违背去产能的管理方向,不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客观上也会增加不法分子利用合法身份向制假窝点提供原辅料的风险。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合理引导社会投资,防范化解产能过剩问题,有必要尽快发文进一步明确烟用物资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的有关事项。

  二、《通知》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影响:

  《通知》下发后,可以进一步明确烟用物资生产企业发证依据,限制产能已过剩、禁止产能已严重过剩且属于落后淘汰产品的烟用物资产业的市场准入,通过法治化手段科学合理调节烟用物资产业格局,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合理引导社会投资,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

  

  2.制定依据:

  制定《通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均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国家局《关于建设现代化烟草经济体系推动烟草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烟党[2019]41号)对烟草配套产业布局有明确要求,对烟用丝束“严格控制产能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丝束产能。”提出“持续提升行业内卷烟纸生产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稳定市场供应,强化质量保障”。从烟用物资产业现状和行业产业政策要求、专卖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出发,对于产能已经过剩和严重过剩的烟用物资产业,都不宜再新办生产企业许可证。通过“去产能”解决烟用物资产业产能过剩问题,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符合国家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制定主要过程

   1. 经过调研、座谈、论证、起草和多次修订,形成了本《通知(征求意见稿)》。先后组织三次专家评审《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局领导审定后,现已通过国家局外网公示5个工作日完成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计划司:采纳计划司意见。将“解决产能严重过剩的突出问题”修改为“合理引导社会投资,防范化解产能过剩问题”。

  (2)法规司:一是关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履行公平竞争及合法性审查、向社会公开等。该项程序现已履行。二是采纳关于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建议。将原文第一条“从事烟用醋纤丝束生产,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进行项目投资或企业设立审批”改为“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三是采纳对“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修改意见。将原文第二条“对产能过剩的卷烟纸、醋纤滤嘴棒产业,从严控制市场准入。如确有重大技术创新,拥有国际领先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具有明显的经济技术优势,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可根据市场实际需求情况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修改为“严格控制卷烟纸、烟用醋纤滤嘴棒市场准入。除确有重大技术创新,拥有国际领先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产品具有明显的经济技术优势的,原则上不再新办从事卷烟纸、烟用醋纤滤嘴棒生产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公平竞争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知(征求意见稿)》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烟用物资市场准入条件平等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未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条件,未设置超出需要的准入条件,未对不同经营者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经专家审核,《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符合烟用物资产业现状和行业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五、《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同意的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投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二)除符合特定情形,原则上不再新办从事卷烟纸、烟用醋纤滤嘴棒生产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不再新办属于落后产品且产能已严重过剩的烟用丙纤丝束、烟用丙纤滤嘴棒生产企业。

  

  (四)供求关系和产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上述政策将作出调整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