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20
为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15年9月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40号)。此次对《办法》修订,总条目增加2条,为50条。内容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增加免于考试的情形(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对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律师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的人员,免于参加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只参加烟草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对于参加并通过省政府组织的执法考试的,也认可其公共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只要求其参加烟草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二)将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的学历条件(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由高中文化程度修改为大专文化程度,以适应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人员基本素质的要求。同时,在附则中增加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规定。(三)简化检查证应载信息(第十六条,检查证样式)。简化检查证背面应载信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工作单位和检查区域是一致的,因此删去“检查区域”项;由于检查证的有效期管理由各省级局自行规定,国家局不作统一规定,因此删去“有效期限”项。
(四)严格申领程序,完善使用管理,增加年度审验(第四章、第五章)。细化国家局与基层各级局在申领时的职责分工,明确列出申领时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完善补领、换领、暂扣、撤销以及收回条件以及程序;将每3年对检查证和徽章进行一次审验变为年度审验,并进一步明确审验内容,确保资格管理形成闭环。(五)增加有关跨行政区域执法时资格管理的规定。修定稿第二十七条:各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开展跨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行动时,必须经书面授权并公示。未经授权和公示的,执法人员不得跨行政区域执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执法行动的,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书面授权并公示;省级烟草专卖局组织执法行动的,需经省级烟草专卖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并公示;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组织执法行动的,需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授权并公示。省级烟草专卖局和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每年组织的跨行政区域执法行动原则上不得超过4次,每次行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超出上述要求的,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相关链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