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后监管及退出机制暂行办法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12-09
问题一:行政许可事后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经营者(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有无变更、失效或被吊销;
(四)营业场所、经营条件、经营状态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情况;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变更、延续、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注销、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及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手续的执行;
(六)行业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问题二:发生哪些情形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被许可人有下列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实际持证人不变,企业名称(字号)发生改变的;
(二)实际持证人不变,经营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发生改变的;
(三)实际经营地址不变,经营地址名称或门牌号发生改变的;
(四)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经营地址发生改变的;
(五)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
(六)许可证出现文字上的差错。
问题三:发生哪些情形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
答:(一)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二)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三)被许可人在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问题四:发生哪些情形可以依法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政策原文:台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后监管及退出机制暂行办法
原文链接:https://zjyc.tobacco.gov.cn/art/2022/4/21/art_65_8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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