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25
一、修订原因和过程
2017年2月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是对2016年修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以下简称37号令)的细化。经过三年多的试行,基层管理实践中逐渐反映出规定中存在一些不明确、无法操作执行等问题。同时,国家行政审批改革新形势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提出了很多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实施细则(试行)》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2020年9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启动了对《实施细则(试行)》的修订工作,通过多次调研和集中座谈,对重点难点问题、框架结构和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81条,包括八个章节:总则、实施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监管、政务服务、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许可证的种类、审批要求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
第二章实施机关,共5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许可证受理机关和审批机关的确定、许可证管理的监督主体等;
第三章申请,共22条,内容包括:申请类型、申请条件和需要的申请材料;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定要求、方法、放宽限制的情形、适用规则;不予发证的情形;变更、延续、停业、歇业、补办等各类许可证申请类型情形的相关要求;申请人的义务、申请方式等;
第四章办理,共16条,内容包括:受理类型和受理时间的确定、实地核查的方式和程序、许可证当场办结、终止办理、合并办理、不予延续、简化延续、听证、许可证有效期的确定等;
第五章使用,共4条,内容包括:按许可证核定的地址经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禁止利用自动售货形式和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不得涂改和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等;
第六章监管,共16条,内容包括:监督机制、监管内容、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形的认定、撤销、撤回、注销、停业、歇业等情形认定及管理要求等;
第七章政务服务,共6条,内容包括:办证场所规范、政务公开要求、好差评制度建设、电子许可证效力等;
第八章附则,共7条,内容包括:许可证办理不收取费用、学校和幼儿园周围的定义、日期计算方式、解释权归属和适用时间等。
三、主要变化
原《实施细则(试行)》共八章62条,此次修订共修改48条,新增20条,吸收合并1条,修订后共81条。主要变化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方面
一是加强了零售许可证准入管理。增加了与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关的条文,规定了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要求、布局方法、放宽限制的情形和适用规则。二是汇总规定了申领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企业申领许可证的前置审批程序;规定了烟用物资和烟机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审批依据。三是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二)许可证后续管理方面
一是细化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情形。二是细化了关于停业的规定。增加了许可证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情形的认定、申请停业的期限起点及要求、未按规定办理的处理措施。三是在延续方面新增了不予延续的具体情形。
(三)政务服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
对网上申请、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办理时限、审批机关向社会公示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实行好差评制度和咨询投诉、电子许可证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同时,修订稿还对《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文字表述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四、公平竞争审查和评估论证结论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条件平等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未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条件,未设置超出需要的准入条件,未对不同经营者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经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