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4-25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201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要求2019年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等要求。
2019年,国家局建成“烟草行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现了网上申请和许可证证照的电子化。经过试点运行,目前该功能已在全国部署运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申请和电子证照电子化,给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带来一定变化和影响,为依法行政和规范办理,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通知》,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和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有四个部分内容:
一是介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网上办理流程,对各级局提出办理的工作要求。包括申请渠道、受理和审批流程,受理和审批的办理时限等。
二是要求相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调整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定中“负面清单”的表述。自2015年以来,全国各地大部分地区对零售许可证申领限制性条件进行了汇总,形成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负面清单。2018年国务院明确了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据此,《通知》要求相关烟草管理部门要调整相关表述形式,不再使用“负面清单”词语,将有关内容更换为“限制性条件”等其他表述形式。
三是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许可范围对照表》,2020年4月1日起,申请人和许可证办理机关要按照《对照表》申请和审核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四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对建立烟草专卖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进行初步部署,要求有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2020年2月底前完成线下办理零售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部署。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再使用“负面清单”的表述,不影响现有零售许可证申请和审批。首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将与烟草生产经营有关各类活动列入许可准入事项,也即从事上述活动需要经过烟草专卖部门的审批。其次,“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仍然是零售许可证申领条件之一,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当地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目前,各地烟草部门制定的零售许可准入负面清单大多写入合理布局规定,因此需要对合理布局规定中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但不是废除合理布局规定。
二是《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许可范围对照表》实际是对2013年《烟草专卖许可证企业类型和许可范围对照表》的修改和完善。2013年国家局下发文件(国烟办综[2013]560号),要求企业或个人申办各类许可证时,先确定所属的“企业类型”,再对该类型下的“许可范围”进行勾选。2013年《对照表》执行多年,对规范企业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统计持证企业类型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存在“企业类型”划分标准不一致,有交叉和重叠;“企业类型”和“许可范围”关联,容易出现现有“企业类型”无法覆盖新出现的烟草专卖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原《对照表》对应关系复杂,许可范围内容多,申请人甚至受理机关都无法准确理解,不时出现勾选错误的情况。此外,原《对照表》中的企业类型和许可证照面登记项目中的企业类型表述相同,但含义不同,容易造成混淆。
由于存在以上问题,国家局制定了新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及许可范围对照表》,将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与“许可范围”对照,申请人提出许可证申请时,不需要勾选出具体的许可范围,只需要确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受理机关决定受理后,根据所申请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审批机关提出许可范围勾选的建议;审批机关审批时,根据相关规定及企业情况最终确定其许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