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6-21
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体系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答记者问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过程?
答: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就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颁布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专章对学校保护作出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职责,也是学校的法定义务。近年来,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加强“五项管理”等有关文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学校未成年人保护中仍然存在着对保护职责认识不全面、相关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系统整合现有制度、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把中央要求和上位法规定落细落实,提升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效能。
2018年,教育部即着手研究建立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发布后,加快推进起草工作,委托相关高校、研究机构开展课题研究论证,先后赴上海、江苏、四川等地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规定》,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发布。
2.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的主要适用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有更多的保护、保育、照护要求,因此规定其要依据《规定》落实对学生权益的保护要求,并参照《规定》结合实际建立相应保护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对于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规定》第七章的问责方式从重予以处理。考虑到《规定》主要针对学校这一特定组织构建全面保护体系,而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等不具备学校的组织架构,因此并未规定其适用《规定》,但有关机构仍应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可以参考《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制度。
3. 问:《规定》主要保护学生的哪些权益?
答:《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系统规定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即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专设“一般保护”一章予以规定。其中也有很多新的提法和要求,比如,针对一些学校出于安全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和同学之间正常交往,不利于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和全面发展的情况,明确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再比如,《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此外,《规定》落实“破五唯”的要求,明确禁止学校宣传升学情况,避免唯分数、唯升学率对学生和学校进行评价,以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和学校发展环境。
4. 问:《规定》就防治欺凌建立了哪些工作机制?
答:校园欺凌是近年来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此前教育部等部门就防治校园欺凌印发了专门文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此做了专门规定。《规定》将有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构建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一是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相关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这一概念强调了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有助于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二是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规定》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为欺凌认定和处理提供具体指引。三是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了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要求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开展防治欺凌专题教育;要求学校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四是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五是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规定学校接到学生欺凌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必要的还可以由法治副校长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进行关爱和帮扶。《规定》还明确了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后的处置机制。
5. 问:《规定》对防治性侵害、性骚扰作了哪些规定?
答:教职工当中存在极个别害群之马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违背法律和师德红线,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针对这一问题,《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六类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6. 问:规定有很多制度创新,学校在贯彻实施时应该如何把握?
答:《规定》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结合相关规章制度,统筹谋划、积极创新,系统构建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贯彻落实《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全面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各项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二是做好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问题的专项保护,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三是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四是完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按照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职机构,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及相关工作要求,通过专职机构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各项工作机制、管理要求等落实落地。
7. 问:《规定》和教育部正在推进的“五项管理”怎么衔接?
答:近年来,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五项管理”的文件,取得了明显成效。《规定》与“五项管理”的要求逐项进行了衔接,将政策要求转化规章的制度规范。一是作业管理。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二是睡眠管理。《规定》将睡眠管理的内容纳入休息权保护中,要求学校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对集体补课作出相关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手机管理。规定学校对手机管理的权限,明确规定除教学需要外,禁止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课堂。四是读物管理。明确学校加强读物和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的职责,禁止有毒有害读物、图片、视听作品等进入校园。五是体质管理。明确学校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及学校体育运动场地适当开放要求。在这五项管理之外,《规定》还明确学校要建立药品管理、网络管理等管理制度,构建了完善的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制度体系。
8. 问:《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哪些禁止性要求?
答: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和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的神圣职责。教职工的一言一行会对学生产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教职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不仅侵害学生权益,而且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甚至构成违法犯罪。为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权益,《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六项禁止性要求:(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 问:《规定》建立了哪些保护工作机制?
答: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各项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关键。《规定》构建了八大工作机制。一是领导机制和组织机制。要求学校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旨在打造一支专门队伍、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二是教育机制。规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法治教育等,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三是专业合作机制。学校要积极引入校外专业力量,参与学生保护、专业辅导和矫治帮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四是民主参与机制。要求充分保障学生、家长的参与权。规定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五是家校沟通机制。家庭、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家校协作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规定》要求学校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加强日常沟通,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状况。六是强制报告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七是首问负责机制。规定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八是帮扶救助机制。《规定》要求,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学校要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
10. 问:政府部门怎么支持和监督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答:未成年学校保护不仅是学校的职责,需要政府给予支持保障,也需要政府加强监督指导。一是建立协同机制。教育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机制,共同加强指导与监督。二是落实从业禁止。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准入和定期查询制度。三是提供专业服务。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专业服务。四是建立机构队伍。教育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五是建立投诉渠道。教育部门建立投诉举报途径,受理对学校或者教职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侵害学生权利的投诉、举报。六是发展社会组织。县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开展学生保护工作。七是加强考核评估。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八是强化督导问责。规定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
11. 问:学校及其教职工没有履行保护职责的,怎么问责?
答:《规定》明确了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为下一步加强管理问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一是明确学校侵权责任。学校行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明确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明确学校监督责任。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四是明确教职工侵权责任。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要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明确有性骚扰、性侵害学生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五是明确教育部门失职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辖区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2. 问:推动《规定》贯彻落实,下一步有什么要求和举措?
答:《规定》对学校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涉及到学校治校办学理念的更新、制度的重构和能力的提升。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学习宣传,准确理解《规定》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确保在9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前,教育系统干部师生能够普遍知晓和理解《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群团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完善教育内部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加强支持保障,加大经费、人员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为学校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实际困难;要推动基层试点,教育部将会同有关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试点,给予相应支持,组织开展培训,促进地方、学校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