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加强改进我省新时代政府立法工作——解读《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11-05
2023年12月26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修改的《立法法》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地方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修改完善。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实施后的立法法,有效解决我省政府立法在主体责任、工作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在我省原有《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吸收地方立法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立法制度机制,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在《规定》制定过程中,省司法厅组织成立起草工作专班,两次开展立法调研,将《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次征求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省内、外法学专家意见建议,并向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做了专项汇报。
《规定》共七章五十条。总则一章,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组织领导、部门职责、立法保障、鼓励公众参与等内容;立项一章,制定了从政府立法项目征集、项目动议、立项评估、立法计划确定,到立法计划实施以及特殊情况下立法计划变更的完整工作流程;起草一章,规定了起草责任单位自行起草和委托起草、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督促指导的具体工作职责,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竞争等专项审查程序和项目逾期提交的处理程序;审查一章,理顺了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法草案开展意见征求、调研论证、审查修改以及草案报送的工作流程;决定和公布一章,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对立法草案的审议、签署公布和规章解释等工作主体和程序,对政府规章的宣传解读提出明确要求;政府规章的备案、后评估和清理一章,规定了政府规章公布实施后的备案、立法后评估工作,细化规章清理具体情形,进一步压实清理工作责任;附则部分,明确了《规定》的参照执行范围、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规定》呈现四大特色。
一是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规定》要求将党的全面领导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首要原则。同时,具体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重要立法项目和政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报告制度;政府立法计划草案在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省委批准后,以省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名义向社会公布;起草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起草责任单位在起草工作中对存在的重大意见分歧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等具体内容,保证政府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
二是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规定》设置民主立法原则,要求政府立法应当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政府立法的意见建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起草责任单位在立项、起草、审查等工作中应当按规定深入开展调研论证,注重听取基层有关执法单位、省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行业专家、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确保在政府立法活动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都能了解来自基层的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三是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规定》要求政府立法应当围绕本省中心工作,符合改革发展和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要符合国家和本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政府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对立法草案涉及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内容,应当事先向省政府专题请示;对施行满三年且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动态清理、专项清理等方式组织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通过完善政府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创新的体制机制,为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提供法治支撑,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四是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规定》总结提炼了政府立法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固化上升为制度规定。对立法主体的权限作了进一步明确,明晰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规范立项环节,明确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通过严格把关,提升政府立法整体谋划水平;建立健全立法调研、起草开题会、送审前评估、立法专题会议审查等制度,对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暂缓审查或退回起草责任单位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加强对政府规章的日常管理,完善规章解读、立法后评估、专项和动态清理等有关规定,对立法技术规范、政府立法专家库、立法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立法经费保障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强化各方面、全链条管理,切实增强政府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相关链接: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原文链接:http://gs.tobacco.gov.cn/128/21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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