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9-25
自2021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实施以来,相关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继出现重大调整,主要有2022年5月1日施行《电子烟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4年2月9日施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为适应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发展需要,保障政策法规的上下贯通、统一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1年修订版’)进行修订,形成2024年修订版,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
为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柔性执法彰显法治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次修订新增了“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推动行政执法更好地发挥预防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详见2024年修订版正文第二条第二、三、四款以及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二、新增电子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管,加大对涉电子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此次修订新增了13个涉电子烟行政违法案由,并针对每个案由逐项细化出电子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即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有助于提高涉电子烟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新增2个案由
2021年修订版的附件《广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共有案由27个,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修订版附件2)共有案由29个,新增了“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详见2024年修订版附件2第4项)和“发生影响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为”(详见2024年修订版附件2第29项)2个案由,前者有助于加强对邮寄、异地携带烟草专卖品的管理,明晰“无证运输”与超限量寄递、携带两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之间的区别,后者有助于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资格管理。
四、细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有关规定,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细化,明确已满75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明确检举、揭发他人涉烟违法案件价值超过5万元或提供具有其他重大价值线索的,视为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处罚(详见2024年修订版正文第七条)。
五、新增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在2021年修订版的基础上,新增2类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分别是“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9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1/766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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