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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10-22

  一、制修定背景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赋予了新的职责,为贯彻落实好烟草专卖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国烟办法〔2021〕71号)的要求,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对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及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细化,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了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以下统称免罚轻罚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湖南省司法厅于2021年7月26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1]12号),就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了指导意见。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就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行政处罚法》关于免罚轻罚的规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慎罚思想,体现了执法的温度。为进一步推进烟草专卖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省司法厅指导意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全面梳理免罚轻罚事项,制定了《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明确免罚轻罚规定的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对《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进行修订:

  增加新《行政处罚法》免罚轻罚规定,修改完善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对《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为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的裁量基准基本保持不变,但改条文形式为表格形式。

  2.新增了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细化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3.新增了对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细化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制定《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1.将对擅自收购烟叶,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对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按规定标注专门标志,对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的行政处罚,纳入《“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将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政处罚,纳入《“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2.对上述五类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一类违法行为适用“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3.明确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的程序。

  

   相关链接: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湖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hn.tobacco.gov.cn/content/S39871_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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