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制定说明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9-24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国烟法〔2022〕127号)的部署,进一步完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经过前期调研立项及相关准备工作,制定了《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意义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也是最大的一次修订。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效衔接,解决现行《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对《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制定。
二、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相关标准修订过程
省烟草专卖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制订《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相关裁量标准。2023年2月,正式启动《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相关裁量标准的修订工作。2023年3月初及中旬,组织部分地市法规、专卖人员召开了两次研讨会,明确了修改任务并进行了分工。4月初形成了《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相关裁量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省系统各级局进行了意见征集。5月底到6月中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对《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相关裁量标准进行多次的修改完善。经过发布听证公告,遴选听证会代表,邀请相关专家等一系列的准备之后,6月29日召开了听证会,共有消费者代表、零售主体代表、一线执法人员代表及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省局法律顾问等专家、代表28人参加。7月12-13日举办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听证意见研讨及审稿工作会,研究梳理了6月29日听证会所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及如何进行吸收采纳进行研讨,再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附件进行修改完善。8月8日-10日再次组织人员根据国家局法规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附件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22日省局(公司)局长、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8月30日,省烟草专卖局正式印发了《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8月31日,在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政务外网发布公告,公示公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等。
三、整体篇幅和亮点介绍
1、此次新制定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涵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电子烟管理办法》中的具备细化可能的涉烟案由,共计25个案由(电子烟相关案由22个)。随着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正式施行,与时俱进的增加了“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的销售网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标志”等三个案由。
2、首次将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违法情形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过去在取消从业资格方面都是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大概框架,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一些解释,这次对过去长期争论的一些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3、为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守法诚信经营。此次制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也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纳入其中,制定了《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明确了6个“首违不罚”,3个“轻微不罚”的具体情形。
4、明确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中的“立功表现”及“重大立功”的条件,统一了各级执法单位认定立功的标准。“立功表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提供其他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经查证属实;
(二)无偿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案值不低于自身违法行为的案值。
若检举、揭发的违法案件价值超过5万元或具有其他重大价值的视为重大立功,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后,酌情适用减轻处罚。
5、为了解决《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选择适用问题,增加了《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标准》,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等容易发生竞合的案由的适用进行了指导,进一步促进了全省范围内法律法规适用的统一。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与上位法一致性修订
一是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在《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中对“首违不罚”情形的“初次”与“危害后果轻微”做了相应的界定,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对同一经营主体,“首违不罚”只适用一次”。
二是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增加“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
三是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四是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修订了《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中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有关表述:对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都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的行政处罚。
(二)补充性修订
一是第三十三条对裁量阶次出现矛盾情况的处理原则进行了阐述,即: 本办法和相关附件中因存在有多种评价因素导致同一个案件指向多个处罚阶次的按照处罚较重的阶次执行。
二是对同时出现从轻、从重情节的案件怎样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即: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的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之后以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确定处罚幅度。
(三)创新性修订
一是第十八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即:
1、三万元以上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3、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卷烟数量超过二十件(每一万支为一件);
4、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5、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7、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8、吊销许可证。
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将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给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和“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纳入行政处罚的范畴,并细化了相关处罚阶次;除了明确了“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适用情形之外,根据不同情节对停业整顿的期限进行了细化规定,分别规定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期限范围。
三是单独设立了《电子烟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电子烟的计量单位,对处罚的阶次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电子烟产品鉴定或检验结论的定性,即:鉴定或检验结论为“伪劣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相关参数不合格”均视为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进一步明确了电子烟案件行政处罚的依据,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用以上案由进行行政处罚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ah.tobacco.gov.cn/ahsycgsww/xxgk/zcfg/zcjd/webinfo/2023/09/16965654204622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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