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7-09
2023年5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并公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了现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烟草专卖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对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明确了案件办理期限,确立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等制度。现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部分内容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现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和补充,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
问:《规定》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研究和座谈。系统梳理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二是听取各方面意见。书面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形成《规定(修订草案)》。
2023年4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修订草案)》。
问:《规定》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
(一)调整管辖和适用规定。修改完善了共同管辖争议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规定。补充了有关法律适用的内容: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规定,并明确“违法所得”的范围;补充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首违不罚、行政裁量基准等规定。
(二)增加“一般规定”章节。将现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章节中有关执法资格、回避、事先告知义务、证据种类等内容调整至本章节,作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共同适用的一般规定,并对具体程序进行修改完善。为了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有关要求,增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等规定。
(三)完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涉案数额。增加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配合义务等规定。补充电子数据证据类型及取证程序要求。明确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调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具体情形等。增加电子送达方式,完善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时限。
(四)调整听证程序规定。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明确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增加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的时限要求。补充当事人拒不出席听证视为放弃权利的规定,同时对听证中的细节性规定进行了调整。
(五)完善行政处罚执行、执法监督等规定。明确延期缴纳罚款的程序,增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将无执法资格开展执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等列入问责情形。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最新修订内容,明确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1/707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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