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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烟草行业 工商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3-02-03

  

  

  

  国烟办综2022211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行业卷烟等主要烟草商品生产经营情况,国家局修订完善了《烟草行业工商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办函〔2022〕550号,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有关修订内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对《总说明》部分重新编排和完善。

  1.调查内容中新增加热卷烟、烟斗丝、无烟气烟草制品等相关内容。

  2.对统计原则予以补充完善。

  3.明确行业各工业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及其相关数据未经国家局授权不得公开发布。

  (二)根据国家局对统计报表相关要求,调整报表报送时间和报表表样。

  1.根据行业经济运行调控需要,调整工业月报报送时间,其中产值类报表调整至每月8日前,其余报表调整至10日前。

  2.优化和精简原工业、商业日报表样,以产品类型予以区分,填报指标和内容不变。

  3.为使月报指标间逻辑更为明晰,将原有月报表样根据业务类型和填报要求拆分为多张,填报指标和内容不变。

  (三)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增改报表及指标。

  1.在《报表目录》中,将“起报单位”变更为“统计范围”,将“所有工业企业”变更为“卷烟生产点与非卷烟工业企业”。

  2.在《调查表式》中,将各表示中“上报单位名称”更改为“综合单位名称”。

  3.根据最新版《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将《工业企业能源购进和消费月报表》(国烟工4-1表)中“洗精煤”变更为“洗精煤(用于炼焦)”;将转炉煤气变更为“其他煤气”;将天然气(气态)变更为天然气;将“生物燃料”变更为“生物质能(用于燃料)”。

  4.新增《工业企业非化石能源消费月报表》(国烟工4-2表)。

  5.在《工业企业生产发排放物月报表》(国烟工6表)中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物”指标。

  6.为便于对薄片企业进行相关考核,增设薄片企业填报“薄片产量、薄片销量、薄片库存”等指标。

  7.在《主要指标解释》中,新增“其他煤气”“余热余压”“煤矸石(用于燃料)”“城市生活垃圾(用于燃料)”“工业废料(用于燃料)”“生物质能(用于燃料)”6项指标解释。

  (四)根据行业工作实际,删减报表及指标。

  1.因无采集需求,取消卷烟质量抽检次数、卷烟质量抽检合格次数、不合格品卷烟数量等指标。

  2.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的工作安排,取消《工业企业生产排放物月报表》中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

  (五)调整附录内容。

  1.更新附录中《烟草行业工商企业名录》,其中卷烟工业生产点因合并减少2家,新增2家;非卷烟工业企业因关停减少3家,新增14家;卷烟商业企业新增1家。

  2.《卷烟价类分类标准》与本制度中数据采集和报表上报无关,予以删除。

  3.因在《主要指标解释》中已列明计算单耗折算系数的详细公式,故删除《烟叶消耗折算系数》《盘纸消耗折算系数》。

  二、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2日印发的《烟草行业工商统计调查制度》(国烟办综〔2017〕681号)同时废止。

  三、有关要求

  (一)本制度是行业各单位报送统计数据的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报送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国家局将适时开展针对本次制度修订内容的培训工作,请各单位扎实做好制度贯彻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单位统计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烟草经济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起亚宁(工业),电话:010-63605671;桑运良(商业),电话:010-63606278;传真:010-63605623)。

  

  附件:烟草行业工商统计调查制度.doc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x.tobacco.gov.cn/sxwwcms/zwgk1flfg1zcfg/483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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