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烟草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发布 > 正文

陕西省烟草专卖局2024年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10-25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烟办综〔2024〕43号)及专项检查要点要求,为依法加强电子烟市场监管,维护辖区良好市场秩序,推动电子烟产业平稳健康运行,省局制定2024年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安排部署,全面检查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以下简称获证)电子烟市场主体,集中摸排未获证主体非法经营电子烟问题线索,加大问题整治和案件查办力度,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电子烟生产经营的高压严打态势,持续纠治扰乱电子烟市场秩序行为,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营商环境,筑牢电子烟产业平稳健康运行的市场基础。

   二、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为期4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省局制定下发专项检查方案。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要点、细化具体措施、做好动员工作、统筹安排部署,确保任务有效执行。

   (二)重点检查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单位组织精干力量,组成专项检查组,全面开展检查工作。将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案件查办、政策宣贯同步推进,一体实施现场检查、线索摸排、情形研判、整改纠治等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打击各类涉电子烟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影响电子烟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

   (三)总结提升阶段(6月30日至7月10日,相关措施长期坚持)。各单位全面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和成效、存在问题、重大案件查办情况、政策措施的建议等,提炼出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巩固电子烟法治化、规范化治理成效。同时,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配合,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专项检查期间,省局将结合各地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督导组开展工作督导。

   三、检查对象及重点内容

   通过书面和实地相结合方式,分层分类开展检查。坚持检查、规范、整治、追责同步推进,根据检查情形,对发现问题一律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点检查获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合规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使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及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物流运输及包装标识、销售流通及宣传促销、安全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建设、违法违规问题整改等情况。

   (二)重点检查获证电子烟批发企业制度建设、品牌(规格)进退管理、物流管理、市场营销活动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整改等情况。

   (三)重点检查获证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进货渠道、销售管理、违法违规问题整改等情况。

   (四)重点摸排未获证市场主体非法经营电子烟问题线索,对查实无证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非法市场主体,联合政府有关部门一律关停取缔,并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常态化实地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局要主动作为、迅速行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专项检查工作。

  (二)确保检查实效。要紧盯电子烟产业、市场和经营主体的新情况新变化,分层分类突出检查重点,严格文明规范执法,优化检查方式,创新监督检查工具手段,完善“一企(户)一档”监管台账,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机制,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扎实成效。同时加强电子烟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宣贯,引导市场主体全面守法合规经营。

  (三)推动案件查办。及时责令并督导相关主体的问题整改,强化后续监管衔接,注重分类施策、精准执法、过罚相当。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办理。加强线索汇集和案件督办,推动处罚处理与行政许可联动,依法清退不法不良不适应监管的电子烟市场主体,持续巩固电子烟产业平稳健康运行的市场主体基础。

  (四)健全长效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反复出现、普遍发生、苗头倾向等问题,从监管措施机制上剖析原因,同步推动个案办理、类案管理、系统治理,持续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深化构建多方协同、齐抓共管的电子烟监管综合体系,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要围绕专项检查组织筹备、联合执法、重大成果、法律法规等方面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原文链接:http://sn.tobacco.gov.cn/info/1033/37873.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