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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守法生产经营提示告知书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12-09

  2022年9月30日,电子烟生产经营过渡期结束;自2022年10月1日起,电子烟监管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为充分保障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现将电子烟常态化监管阶段守法生产经营提示告知如下:

  一、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律不得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获证主体不得超许可范围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二、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三、不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没有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电子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五、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电子烟零售主体必须从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是我省目前唯一合法的批发企业)。不得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利用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六、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及入境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请您严格遵守,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监督举报电话:12313

  陕西省烟草专卖局

  2022年9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n.tobacco.gov.cn/info/1033/279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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