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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设定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12-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设定,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及所辖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是指辖区内申请人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设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参照房产性质、场所使用期限等因素,并结合守法经营情况设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章 有效期设定

  第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限从许可决定时间起算,一般情况设定为三年。

  第七条 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二年内(自提出延续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没有被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可以设定为五年。

  第八条 经营场所属租赁性质的,结合租赁期限来设定许可证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租赁期限。

  第九条 建筑工地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根据施工许可文件规定的截止期限设定许可证有效期。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许可证设定期限不超过一年:

  (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1年内(同第七条解释)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查处的;

  (三)其他存在不适宜设定较长期限的情形。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按照本办法认真核查,公正准确设定许可证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专卖、法规部门应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设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台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设定管理办法解读


原文链接:https://zjyc.tobacco.gov.cn/art/2022/4/21/art_64_85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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