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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工程化生产工艺标准(下)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6一次发酵

  6.1一次发酵物料宜符合以下规定

  含水率宜为55%-65%,在环境温度低时宜取规定范围的下限值,反之取其上限值;粒度宜为3-15毫米;碳氮比(C/N,质量比)宜为20:1-40:1;PH宜为5.5-8.0。

  6.2一次发酵温度应达到55℃以上并保持一定时间,其中采用条垛式发酵工艺的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5天,槽式发酵工艺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天。采用反应器工艺发酵温度应达到6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3天。

  6.3一次发酵曝气和堆高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强制曝气的工艺风量宜为0.05-0.20㎥/min。原料的有机物含量或含水率低时,风压可取下限,反之取上限。曝气宜根据堆肥过程氧浓度、水分和温度等跟踪测试值及时进行调整,一次发酵堆层氧浓度应大于5%。

  通风风压应按堆层每升高1米,风压增加1000-1500帕计;灰土含量大,含水率小时宜取下限,反之取上限;露天操作时,雨天应对堆体进行及时覆盖。

  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米;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米。自然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宜为1.2-1.5米;原料的有机质含量或含水率较高时可取下限,反之取上限。

  配有强制曝气设施的机械翻堆间歇动态堆肥,高温期不宜翻抛,高温期后翻堆次数宜为每2-4天一次;无强制通风设施的机械翻堆间歇动态堆肥,翻堆次数宜为1-3次/天,气温高时取较大值,气温低时取较小值。

  6.4一次发酵设施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酵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的一次发酵时间确定,并应留有不小10%的富余容量,实际装填原料体积不宜大于发酵装置总容量的80%。

  发酵容器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气浓度的装置。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

  7二次发酵

  7.1发酵过程中的物料含水率宜控制在35%-45%。

  7.2发酵宜采用静态或间歇动态的处理工艺。构筑物应包含堆料场或发酵槽,可配备强制通风设施和翻抛设备。

  7.3发酵曝气和发酵时间,应根据场地条件、经济成本和一次发酵时间等因素确定。发酵周期宜为15-30天,一次发酵周期长时间宜取下限值,反之取上限值。

  7.4发酵结束时,二次发酵产物各项指标应符合标准NY3442的有关规定。

  8后处理

  8.1后处理可包括包装、烘干、造粒、贮存等。

  8.2有机肥料包装袋上应注明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商标、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净含量、标准号、登记证号、企业名称、厂址。其他标识内容应符合GB18382有关要求。

  8.3可根据需要对有机肥产品进行烘干造粒,粒壮有机肥应符合标准NY525-2021的有关规定。

  8.4利用二次发酵产品有机肥时,有机肥产品应符合NY525-2021的有关规定。

  8.5有机肥料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治包装破裂。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253/679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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