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索引号] | [公开责任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
[文号] 桂烟法〔2020〕3号 | [信息有效性] 是 |
[成文日期]2020-3-26 | [发布日期] 2020-3-27(公告公示栏)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裁量权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公司)法规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3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裁量权的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行使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选择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广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表》),作为本办法的附件同时施行,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和广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处罚裁量基准表》行使处罚裁量权。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处罚种类,必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况和本办法规定决定是否选择适用。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处罚裁量基准表》划分的等级标准决定选择适用的处罚幅度。
第七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的,应当遵循《立法法》有关规定处理。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聋哑人或者盲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配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受他人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三年内曾因从事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式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以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方式抗拒检查、阻挠执法的;
(四)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全面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的,必须适用;本办法规定“可以”适用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主体的生理因素、违法主观意愿、行为危害后果以及配合执法态度等情况决定是否选择适用。
第十四条当事人没有本办法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在《处罚裁量基准表》对应等级标准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实施处罚。
当事人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处罚裁量基准表》对应标准等级上降低或上升一个等级实施处罚,但不得低于最低等级或超出最高等级;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应当对案件适用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说明行使处罚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予处罚的,应当提出不予立案或撤销立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卖执法机构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不予立案、撤销立案建议的,应当提交本单位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诉、申辩的权利和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案件的具体情节、讨论过程和处理决定等应当详细记录在案,收入卷宗。
第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等情况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依据的裁量标准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但未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处罚裁量权的情形。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及过错程度予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改正。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执法投诉处理、合法性审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本办法及附件《处罚裁量基准表》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桂烟法〔201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0年修订)
附 件
广西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2020年修订)
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法律依据 | 违法行为等级标准 | 裁量处罚种类和幅度 | ||
适用法律条款 | 法定处罚 种类、幅度 | 违法程度等级 | 违法情节标准 | |||
1 | 擅自收购烟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较轻 | 擅自收购烟叶不满300公斤的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一般 |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且不满600公斤的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
较重 | 擅自收购烟叶600公斤以上且不满1000公斤的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 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 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
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较轻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一般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且不满3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
较重 |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且不满5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
3
| 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承运烟叶数量不满10000公斤或者违法承运其他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不满13%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承运烟叶数量在10000公斤以上且不满15000公斤的,或者违法承运其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且不满3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不满17%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承运烟叶数量在15000公斤以上或者违法承运其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7%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4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限量邮寄、携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 较轻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且不满两倍的 |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一般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且不满三倍的 |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
较重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的 |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 ||||
5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较轻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不满5千元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不满一点三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一般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5千元以上且不满1万元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点三倍以上不满一点七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
较重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点七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 ||||
6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较轻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不满5千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不满一点三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一般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5千元以上且不满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一点三倍以上不满一点七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较重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专用机械的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一点七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7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不满5千元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不满70%的罚款 |
一般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5千元以上且不满2万元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以上不满90%的罚款 | ||||
较重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8 | 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不满2万元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满13%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且不满5万元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不满17%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7%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9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进货总额不满1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不满6%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上且不满5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6%以上不满8%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10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较轻 | 违法销售总额不满5千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一般 | 违法销售总额在5千元以上且不满1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较重 | 违法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
11 | 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批发总额不满2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总额10%以上不满13%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批发总额在2万元以上且不满5万元的 |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总额13%以上不满17%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批发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总额17%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12 | 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销售总额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且不满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13 | 为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销售总额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且不满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14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不满70%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且不满5万元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不满90%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购进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
15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存放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 可以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存放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且不满3万元的 | 可以处以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存放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以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16 | 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额不满1万元的 | 可以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额在1万元以上且不满3万元的 | 可以处以非法经营总额1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 可以处以非法经营总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17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较轻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一般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且不满5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
较重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
18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主动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 处以300元以上不满6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 处以6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罚款 | ||||
19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以300元以上不满6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适用本办法从重处罚情形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将烟草制品出售给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销售总值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销售总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总值在1万元以上且不满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销售总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总值在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销售总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21 | 在广西区内销售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销售烟草制品总值不满5千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销售总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销售烟草制品总值在5千元以上且不满2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销售总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销售烟草制品总值在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其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销售总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22 | 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没收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不满5千元的 | 没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一倍以上不满二倍的罚款 |
一般 | 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5千元以上且不满1万元的 | 没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二倍以上不满三倍的罚款 | ||||
较重 | 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在1万元以上的 | 没收窝藏或者违法收购、销售、携带、运输和邮寄的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走私的烟草专卖品总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23 |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储存烟草制品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或者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不满3千元的 | 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50%以上不满60%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 |
一般 | 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在3千元以上且不满1万元的 | 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60%以上不满80%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 | ||||
较重 | 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储存烟草制品货值8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储存的烟草制品 | ||||
24 | 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当事人主动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一般 | 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当事人不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准运证和供货发票,当事人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检查处理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25 | 为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走私的烟草制品提供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场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走私的烟草制品总值不满5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上不满一倍的罚款 |
一般 |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走私的烟草制品总值5千元以上且不满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满一点五倍的罚款 | ||||
较重 |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以及走私的烟草制品总值1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26 | 未将没收的违法烟草专卖品依法移交拍卖或者收购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没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没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不满30%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没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总值30%以上不满40%的罚款 | ||||
较重 | 适用本办法从重处罚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没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总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69/651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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