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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数额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文号] 桂烟法〔2011〕3号

  [信息有效性] 是

  [成文日期] 2011-3-2

  [发布日期] 2021-8-26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确定全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

  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烟法〔2011〕3号

  各市烟草专卖局: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广西烟草专卖工作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同意,现将全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数额标准调整和确定如下:罚款三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二千公斤;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四万元以上;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符合以上标准的案件,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69/65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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