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数额标准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索引号] | [公开责任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
[文号] 桂烟法〔2011〕3号 | [信息有效性] 是 |
[成文日期] 2011-3-2 | [发布日期] 2021-8-26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确定全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
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烟法〔2011〕3号
各市烟草专卖局: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广西烟草专卖工作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同意,现将全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数额标准调整和确定如下:罚款三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二千公斤;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四万元以上;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符合以上标准的案件,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69/65181.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