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建立公平、统一、规范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统筹规划。
第五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间距限制的要求。城镇道路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少于八十米。
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间距可放宽至六十米:
(一)在市(区)级以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二)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主经营的残疾人;
(四)烈士直系亲属、军人退役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第六条 下列区域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总量限制的要求: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内(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不含沿街门面房),每一百户商铺设置不超过一个零售点,每增加一百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五个。商铺不足一百户的,按照一百户标准设置;
(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不含沿街门面房)、农村自然村落(组)内每一百户住户设置不超过一个零售点,每增加一百户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五个。住户不足一百户的,按照一百户标准设置;
(三)高速公路一个服务区(单侧)不超过一个零售点,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火车站内不超过三个零售点,高等院校内不超过五个零售点。
第七条 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含以特许、吸纳加盟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八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与住所相独立且固定的;
(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有毒有害类、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类、放射性类、医疗医药类、粮油散酒类、面粉面食加工类、汽配修理类、美容美发类、干洗洗涤类等;食品加工操作间与商品展卖区域最短距离10米范围内的食品加工及餐饮类等;森林保护区等国家严禁带火种的重点防火区域内;
(三)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四)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以及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等出入口)一百米范围内的;
(五)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的间距和总量限制:
(一)设有独立的卷烟陈列区域且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娱乐场所;
(二)单层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在两百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且持证人未发生改变的;
(四)原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一百米区域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且持证人未发生改变的。
第十一条 勘察审核时,放宽设置限制的零售点不作为参照物。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以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为前提,参照物与测量对象最近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本规定所称“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者加盟方式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以及二楼以上区域,一楼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政府主管部门准予经营的除外)、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仓储场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距离”,是指以行人不违反道路交通规则、习惯性行走为前提,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个通道口中心点至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路径。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1年2月5日起施行的《镇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原文链接:http://js.tobacco.gov.cn/art/2022/5/17/art_20_107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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