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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2-09-19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和烟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科学配置、控烟履约及平衡适度的原则。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城市管理、文明创建、营商环境、消费能力等因素,设置零售点布局禁入区、限制区、一般区和饱和区,分别明确设置标准。

  第五条 申请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混改企业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符合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等法定条件。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在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可行间距100米(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内的;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有毒有害类、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类、放射性类、医疗医药类,住所、仓储、生产两个以上在同一空间内以及森林保护区等国家严禁带火种的重点防火区域内的;

  (三)在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和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内部的;利用自动售货机、无人超市、无人商店、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场所没有具体门牌地址或道路名称的;

  (五)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

  (六)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包括但不限于化妆洗涤、药妆医械、按摩推拿、足疗保健、美容美发、五金建材、装饰装修、通信器材、家电家具、照相摄影、修理修配、典当买卖、金银珠宝、农畜养殖、宠物医服、婚丧祭祀、渔具水产、彩票书店、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场所;

  (七)经营场所位于公寓(一楼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地下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平层车库及封闭管理的写字楼、商住楼等二楼以上区域的;

  (八)经营面积小于8平方米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限制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含沿街门面)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二)农村集中居住的区域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集体性质的集贸区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三)城镇集贸市场(含沿街门面)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品市场等综合性消费品市场、商业综合体零售点不超过3个;非日用品专业性市场设置零售点1个;

  (四)车站、码头、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服务区域内单侧设置零售点1个;旅游景点商业区(森林保护区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除外)不超过2个;

  (五)大中型娱乐休闲场所、综合性酒店、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大型工业厂区、建筑工地等封闭管理的生活场所内,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消费人群,且可随时接受日常监督检查,可设置零售点1个。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零售点布局一般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路)门店与最近的零售点的可行间距在50米以上的(设有隔离栏、绿化带或宽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二)连锁直营便利店、超市与现有卷烟零售点可行间距在25米以上的(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烟草专卖局可依据社会管理的综合治理网格单元,设定零售点布局饱和区,在饱和区上限范围内只减不增或减一进一。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一般区内设置零售点可不受间距限制:

  (一)未持有当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烈属、本地特困户本人在户籍所在地范围内、持有1-4级残疾证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且行政许可相对人实际经营的;

  (二)单层实际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办公和生活区域)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商店;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1000平方米以上且以经营副食品为主的有独立展卖场所的商场、购物中心、酒店(饭店)、宾馆等;

  (三)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以内持证户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另选经营地址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经营地址的;

  (四)持证的自然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死亡的,其直系亲属申请在原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住所是指土地证或不动产证登记为住宅的房屋,以及实际居住的房屋。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仓储、生产均不在同一空间内。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登记经营场所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等,且有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

  可行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水平方向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现场测量可行间距应当以新申请零售点周边持有效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可行间距100米以内是指校门出入口中心点至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不超过100米。

  幼儿园是指依法取得办学资质的幼儿园。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小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及其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js.tobacco.gov.cn/art/2022/6/1/art_20_113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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