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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7·9”销售假烟案三被告获刑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8-11

  近日,福州福清市烟草专卖局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获悉,福清“7.9李某等销售假烟案”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7月9日,福清市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在福清市新厝镇被告人李某经营的烟酒店及江阴镇施某经营的食杂店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728条,涉及15个品种,其中假烟650条,现货案值22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施某、郭某等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2021年4月23日,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8000元;被告人施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7000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