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6-13
新明超市是一家综合性超市,销售副食品、烟酒和文具用品等。这天,店主老王正在柜台后面忙碌着,一名年轻男子走进店里,他看上去年纪不大,挑选卷烟的动作却十分熟练。
“老板,这包烟多少钱?”男子问道。
“15块钱。”
因为顾客较多,老王没有多问,便把烟卖给了他。
“老板,钱转过去了。”男子用手机付了钱后,匆匆离开了。
次日,老王如往常一样在店内忙碌着,突然店铺门外传来一阵喧闹声。他抬头望去,只见一位面带怒色的中年妇女拉着一个低垂着头的男子走了进来。
那位妇女一进门就直奔柜台,指着老王大声说道:“你是这家店的老板吗?我孩子说在你这里买了烟。你太不负责任了,竟然把烟卖给没成年的孩子!”
老王被突如其来的指责搞得有些不知所措,连忙解释道:“这……这怎么可能呢?我们从来不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呀!”
见老王不承认,那位妇女先是拨打了烟草部门的投诉电话对老王进行投诉,然后拿出一盒烟拍到柜台上说:“这是我孩子昨天从你这里买的,你看,都已经抽了一半了。他才多大,你怎么能把烟卖给他呢?”
老王看了看那位妇女手中的烟和她旁边的男孩,坚称自己并不知道她的孩子还没有成年。
正当他们争辩时,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了解了情况后,调取店里的监控录像进行查看。
随后,专卖执法人员走上前,对老王说:“老板,经过核实,该男子未满18周岁。从监控录像看,昨天你确实卖给这个年轻人卷烟了。”
老王回想了一下当时的情景,懊恼地说:“昨天生意比较忙,我见他长得挺成熟的,选烟的动作也很熟练,以为他成年了,这才把烟卖给了他。我要是知道他还没成年,肯定不会卖烟给他的!”
专卖执法人员严肃地说:“作为卷烟经营者,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购烟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核实其是否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你的疏忽可能会导致他们走上错误的道路。”
“是我疏忽了,以后一定注意,我愿意接受处罚。”老王面露愧色,当场承认错误。
专卖执法人员随后依法对老王作出行政处罚,并希望他以后如果再遇到未成年人买烟的情况,能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让他们远离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提醒广大卷烟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有益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切不可为了利益,或因一时疏忽,做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4/753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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