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烟草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烟草文化 > 正文

为何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2-24

  

  

  

  

  问:为何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相关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摘自国家烟草专卖局热点问答栏目)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4/73905.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