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不能随摊位流动使用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2-05
零售户王先生问:我店铺所处的村庄距离附近两个乡镇都挺近,乡镇逢集时,我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往来两个乡镇销售一些日用商品和水果,并携带一些店内的卷烟在摊位上进行销售。近期,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检查市场时告诉我不能如此销售卷烟,这属于无证经营。我的店里明明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我也随身携带,这样销售自己订购的卷烟也不允许吗?
答:您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因此,您虽然持有卷烟零售许可证,但是只能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您将卷烟携带着来回赶集摆摊销售已经超出核定的经营地址,已属于无证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摘自东方烟草报)
原文链接:http://gx.tobacco.gov.cn/gxwwcms/18174/736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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