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4-01-13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执行。本执行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档位 |
1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销售网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查获案值不超过10000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网点,查获案值10000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拒不改正的,再次查获案值不超过10000元的 | 可以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 |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拒不改正的,再次查获案值10000元以上的 | 可以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 (一) | 首次发现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二) | 两年内曾因向未成年人售烟被处罚,又向未成年人售烟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 | 两年内因向未成年人售烟被处罚两次,又向未成年人售烟的 |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个月内累计向未成年人售烟5次以上或三个月内累计向未成年人售烟金额500元以上的 | |||||||
诱导、欺骗或强制向未成年人售烟的 | |||||||
(四) | 责令停业整顿期间又向未成年人售烟的 | 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 (一) | 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但位置不显著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二) | 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或标志难以辨认、故意遮挡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 |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仍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 | 拒不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期间有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五) | 责令整顿期限届满整顿不到位或责令停业整顿期间又向未成年人售烟的 | 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说明:1.标准中所称的“烟”指烟草制品和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
相关链接: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原文链接:https://zjyc.tobacco.gov.cn/art/2024/1/5/art_225_10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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